摘要: 2020年8月3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2020)湘1225执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双全、刘其威与被执行人欧阳喜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22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
2020年8月3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2020)湘1225执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双全、刘其威与被执行人欧阳喜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225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喜堂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请你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将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的股东登记变更为申请人欧阳双全、刘其威和被执行人欧阳喜堂三人以及他们在会同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的股份份额分别为38.89%、22.22%、38.89%的相关手续。”
但至今,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种种理由推诿,没有履行工商行政登记职责。
个中猫腻重重,真相到底如何?近日,法律专家、各大媒体等一行数人共赴湖南,对此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
鸠占鹊巢,老乡“诈”老乡
2002年年末,湖南隆回人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三人合伙,拟在会同县开发建设“鹏程雅苑”房地产项目。由于缺乏资金,为了便于房产管理和取得向银行贷款的资格,三人经过沟通,于2003年3月4日向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鹏程公司”。同年3月7日,“鹏程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欧阳喜堂,股东为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注册资本90万元。
2003年10月,项目尚未完工,承建商因资金周转问题便向公安机关举报股东抽资出逃,法定代表人欧阳喜堂就委托老乡陈代虎代表公司负责该项目开发建设至竣工之日止。2004年6月,会同县公安局分别将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三人抓获并刑拘。
殊不料,工于心计的陈代虎早就分别骗取了欧阳喜堂等三个股东的签名,借机于2004年12月6日私自拟定《股东转让协议书》,将欧阳喜堂38.89%的股权转让给陈代虎;刘其威22.22%的股权转让给彭南琼、张素容、陈代海、游桂仁;欧阳双全38.89%的股权转让给陈代虎、赵刚。2004年12月10日,在未经法定代表人欧阳喜堂签字授权的情况下,陈代虎欺骗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代虎。后因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2005年度、2006年度企业年检,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工商检处字(2007)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鹏程公司”的营业执照。
诉讼维权,股东“胜”股东
2011年1月,检察机关撤销了对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的刑事立案。从此,“鹏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欧阳喜堂等三个股东走上了艰辛而又漫长的诉讼维权之路。
2014年6月13日,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以陈代虎、彭南琼、赵刚、张素容、陈代海、游桂仁至今没有支付转让股权转让价数为由,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殷权转让合同;恢复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的股权资格,撤销陈代虎、彭南琼、赵刚、张素容、陈代海、游桂仁的股权资格。
2017年1月20日,会同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5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刘其威与彭南琮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7年9月29日,会同县人民法院(2016)湘1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欧阳双全与陈代虎、赵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7年10月20日,会同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5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欧阳喜堂与陈代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变更登记,阻挠“加”阻挠
根据已经生效的三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年4月10日,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1、公司的原始股东为欧阳喜堂、刘其威、欧阳双全;2、陈代虎、赵刚、彭南琼、张素容、陈代海、游桂仁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3、欧阳喜堂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履行职责。”并于2018年5月28日在怀化日报刊登公告,称陈代虎等六人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陈代虎持有的公司公章作废。
2018年11月,“鹏程公司”向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现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但是该局一直推诿,至今也未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大有“行政凌驾法律之上”的势头。
2019年12月19日,欧阳喜堂等三人再次向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鹏程公司”变更登记申请。2019年12月23日,该局在《关于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申请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回复》文中,明确告知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无奈之下,欧阳喜堂等人只得一边和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官司维权,一边向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019年1月16日,欧阳喜堂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履行将其变更为“鹏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责,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了(2019)湘1224行初3号行政判决:责令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第三人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欧阳喜堂。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12行终10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19湘1224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7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怀市监复决字【202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中,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解除申请人与陈代虎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并不能直接产生原股东身份自然恢复的法律后果。要确定申请人的股东资格、股权份额等,须经人民法院对此依法判决后,申请人可再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等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方可依法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但申请人显然未能提交其股东资格和股份份额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提交的变更申请书又缺少依法登记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欧阳喜堂、欧阳双全、刘其威申请会同县鹏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的回复》。”
其实,早在2000年7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问题的请示》有过明确的答复(即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于2019年12月2日下发了《关于支持做好“僵尸企业”注销工作的通知》(湘市监注【2019】313号),规定:“对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时确需变更股东的,允许由企业提交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后,将原先办理股东变更与清算组成员备案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办理,公示变更和备案核准结果,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可不知为何,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置上级主管部门于不顾,千方百计阻挠变更登记。
权大于法?法律“怼”法律
当事人欧阳喜堂悲哀地说,在中国,权力还是大于法律。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之所以不协助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股东登记变更,估计也是哪个神圣向他们打了招呼,不准变更“鹏程公司”的股东。
就欧阳喜堂与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工商行政登记职责纠纷一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法学教授刘仁文,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授段启俊,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刘期湘,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民商法学教授胡艳香,湖南省立法学与行政法学咨询专家、法学教授李杰豪等法律专家得出了如下一致意见:
一、公司登记机关负有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
法定代表人依法发生变化,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利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工商登记机关不得为相对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既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是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审查并办理。
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不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营业能力及营业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此处的经营活动应该是指开展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的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本身并非经营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是基于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基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政行为产生。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决定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股东会的决议都不被承认,全体股东的意见都不被尊重,全体股东一致意见都不能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四、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工商登记机关无权要求公司变更或者不变更法定代表人。只要相对人提交了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变更登记的资料,工商登记机关就有义务进行审查、记载和确认,完成变更登记。权利可以让渡和放弃,但义务和职责却是不可推卸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得以法规没有明确条文规定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系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法定代表人身份依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产生,不是通过工商登记设定的,工商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实际的法定代表人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六、本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本案“鹏程公司”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了公司新的股东,形成了公司新的股东会,股东会作出了“欧阳喜堂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履行职责”的股东会决议。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喜堂是经公司股东会合法选举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就是公司当然的、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七、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意及有无其签字确认,并不影响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还是新任法定代表人,抑或是共同签署。但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可以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意及有无其签字确认,只要由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合法性。
八、是否符合换发公司营业执照的条件,并不影响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中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受登记。
换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特定情况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不是必须关联的,二者之间也并不互为先决条件,不能以一个事项条件不满足而拒绝办理另一事项,而应该是条件具备的,该事项要依法办理;条件不具备的,就该事项不予办理。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将不同事项进行不当联结,或人为设置先决条件。应该依法受理申请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经审核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p:/ wwwgsT. gov.cnindex. html)向社会公示。
事情后续发展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华夏资讯网 http://www.xmjqw.net/caijing/shh/2020082113687.html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立场,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